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基本条件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⑵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⑵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
②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格满二年;
③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相应专业研究生结业或硕士学位者。
⑶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
②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
③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④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⑤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根据《南平市职改领导小组关于下放市直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资格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改〔2013〕31号)文件精神,所有预审对象的学历证书,必须附有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电子学历注册备案表》或学籍档案(含招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报到证等)或人才资信认证报告。申报对象个人提交的《电子学历注册备案表》打印件,须经所在单位查验确认和盖章,以确保学历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