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科: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4】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二、报名要求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ljrsks.org.cn的“报考条件”栏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含代国家收费)。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三、报名程序
考生须按《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详见附件)完成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等全部报名流程。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一)网上报名
网上预报名时间:2015年1月7日-2015年1月23日。
报名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网上直接打印申报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注意:考生须在申报表指定位置分别手写联系方式、签名)。考生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1月13日-1月26日(节假日休息)。网上报名成功后,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人事科人员统一携带考生报考材料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江南卧龙街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楼515室,电话:0453-6172092)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新报考生或级别、专业与往年相比有变动的考生须提交申报表(经逐级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县(市)区考生还需加盖县(市)区人社部门公章。)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或工作经历证明)。(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还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往年参考过且级别、专业不变的考生只需提交申报表(经逐级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县(市)区考生还需加盖县(市)区人社部门公章)和往年参考的准考证原件、复印件即可。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实、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1月13日-2月1日。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后概不。
网上缴费后,考生如需收据,请于2015年5月11日-5月15日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登记领取。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时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准考证打印截止日期前与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联系。
五、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二)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还要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