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对医疗领域的11项改革事项进行了具体细化,制定了有关落实举措。对于社会办医来说,又迎来简政放权的利好举措,全国诊所实行备案管理,多类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取消,电子化注册登记再进一步。
在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方面,具体改革举措有两项,分别为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取消事前审批之后,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明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制定诊所备案管理的有关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备案管理相关程序,做好辖区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同时,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监管手段。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监管。诊所要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鼓励各地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地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方面,具体改革举措为: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执行。
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方面,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推广电子化审批。
同时,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对于这三项改革举措,通知明确了三大事中事后的监管举措,要求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同时,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此外,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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