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沈阳大学等4所市属高校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97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沈阳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等。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应聘。
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即1982年3月29日至2000年3月28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8年3月28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规定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招聘岗位对招聘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组织实施。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岗位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统一发布。
(二)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2018年3月28日9时至2018年3月31日12时。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由各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报名信息输入后,24小时之内初审完毕,初审时间顺延至2018年4月1日12时。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考试和应聘资格。
3.缴费确认。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须重新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网银缴纳考务费,考务费为50元人民币。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应聘人员在网上缴费后,再次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拨打网上报名及考务咨询电话查询(查询时请提供银行名称、订单号、缴费时间、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等信息)。考务费缴纳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缴费时间顺延至2018年4月2日12时。
4.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应聘人员,于2018年4月12日9时至2018年4月15日9时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审查、面试环节使用。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9:00—10:30.
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
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应聘者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满分为100分。
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2.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各用人单位按照公告及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要求,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查。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未按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3.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沈阳市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笔试、面试成绩按4:6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四)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沈阳市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五)考察
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1.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2.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3.招聘期间,应聘人员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七、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本科生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研究生专业一级学科名称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执行,二级学科名称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24-22539026
2.报名及考务咨询电话:024-22532563
3.纪检监督电话:024-22539023
4.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沈阳大学:024-62268602
沈阳医学院:024-62215705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024-23218293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024-8825253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