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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论的内在根据

2015-03-23 09:0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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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论的内在根据:

道义论形成的内在根据是人类及社会对道德权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道德秩序、道德义务和道德评价的现实需要。道德权利是指实践主体在利益、尊严与价值方面要求得到满足的权利,它是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实践主体的内心信念方式来维护的。道德权利的实现要求人们遵循一定的道德秩序,只有有了良好的符合现实的道德秩序,社会的各项实践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实践主体在利益、尊严与价值等方面的要求才能得以满足。道德权利的实现要求道德义务的履行。道德义务是人们基于一定的道德信念,自觉履行的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任务和使命,它不以报偿为前提,这是获取道德权利,实现道德需要的基础所在。社会形态的变迁导致了道德评价的不同。在一个社会中,“人们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荣辱、正当与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判断和评论,表明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倾向性态度”决定着我们道德范畴的取舍、道德价值观的建构与道德行为的反思,所以道德评价在道义论形成的内在诸根据中占有主导地位。

人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作为自然性的存在,人需要有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行为,表现为个人利益,故人类有了对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个要求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人性的自然化;作为社会性的存在,人需要有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行为,表现为社会共同利益,故人类社会有了对道德秩序和道德需要的要求。个人利益的实现,必然需要在有着道义规范的社会共同体中进行,这样人的自然性使人的道义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人的社会性使道义具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在历史的发展中,人类意识到了以“道义”为主导内容的道德规范不仅是保障他人行为实现的社会意识存在,而且是保障自我权利实现的道德范导体现。正是出于这些,人类在不同的时期从事不同的社会实践的时候,总是要寻求符合当时社会总体价值导向的“道义”。 人性内在需要客观地受制于外在秩序。 只有“道义”规范下的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实践中的人的需要才可能得以和谐实现,所以社会的秩序性为人的个体发展提供了前提。我们的实践行为不仅要符合我们自己的利益,更要否符合他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责任。在社会实践中,我们既要重视个人的正当利益,又不违背集体的道义原则,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精神。集体主义效能的发挥,要以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为现实基础,从而,“道义”在保障个人利益实现的同时,保障了社会的有序运行。至此,我们说人的自然性的实现要依靠人的社会性的实现,特别是“道义”的价值引导。

用一句话来概括“道义论”形成的内在根据,即为了个体实践行为的有效实现和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一个行为的结果在我们行为之前已经以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了,也就是说“善”或者是“恶”成为了既定的,在这个前提下,行为的动机、手段、正当性等则成为了我们实践活动中最应该考虑的内容。人类永远都在追求着最大幸福,但实现这个追求的过程则要采用“道义”的手段。如果结果是最大幸福,但需要非道义的手段才能取得,或者已经用非道义的手段取得了,这对社会整体来说是一种“恶”,只是对某些人或某个人来说是“善”罢了。在社会实践中,我们倡导形而下的“道义论”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原则,这个原则的结果是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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