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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介绍

2015-04-16 20:1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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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介绍:

(一)中药

1.胶襄剂:全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部分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2.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3.冲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4.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00个。

5.煎膏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6.膜剂:细菌数及霉菌数10cm2不得过100个。

7.气雾剂:细菌数及霉数每毫升均不得过100个。

8.药酒:细菌数每毫升不得过500个,霉菌数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9.口服兼外用的制剂:应分别符合口服及外用药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10.用于表皮膜完整的不含生药原粉外用制剂,细菌数每克或每毫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小每克或毫升不得过100个。

(二)含中药和化学药的复合制剂:

1.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2.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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