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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药品时有关记录介绍:
1、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处方正文:以Rp或R标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P128-129
2、《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书写的药袋或粘贴的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P126,33条
3、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管理办法,P127,51条)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