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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

2015-02-05 19:0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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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

1.生产: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2.加工: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3.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4.配方用药:配方用药由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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