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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ⅰ: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险;
第七条:各类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等级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评估潜在危险,确定安全等级,制订安全控制和措施。
第九条: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应当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第十条:从事基因工程中间实验或者工业化生产,应当根据所用遗传工程的安全性评价,对培养、发酵、分离和纯化工艺过程的设备和设施的物理屏障进行安全性鉴定,确定中间实验者工业化生产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应当对遗传工程体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
第十二条:遗传工程产品的使用,应当经过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证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