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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法经营医疗机构的罚则

2014-08-08 09:4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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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法经营医疗机构的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站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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