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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对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告说明如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发证机关:
(一)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
(二)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抽样的。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具有当前款情形并已进口的全部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查封、扣押之日起7日内作出责令复运出境决定,通知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程序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将进口药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国。
进口单位收到责令复运出境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不答复或者未明确表示复运出境的,已查封、扣押的药品由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