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要求如下;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教财 【1996】101 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