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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对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中营养指导工作的各项说明整理如下:
第二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营养监测发现的主要营养问题,确定营养指导工作重点,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当面向公众,以预防营养相关疾病为目标,重点是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人群。
第二十三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营养知识的咨询;
(二)营养状况的评价;
(三)膳食搭配和摄入量的建议;
(四)强化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选择的建议;
(五)食物营养标签的使用;
(六)社会及媒体的营养与健康课堂;
(七)其他营养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开展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
开展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 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可以是综合营养改善,也可以是单项营养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