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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要求: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