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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2015-03-05 16:0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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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规定,医学教育网整理如下:

第四十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四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财务验收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对未通过验收以及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九条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分行业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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