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主要包含以下构成要件:
(1)主体: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体是指行为的实施者、责任的承担者。
(2)合法性:《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医疗活动中,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3)违法性: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过失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
(5)人身损害;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明确非精神损害医学.教育网。
(6)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如手术时突然地震等。
二、医疗事故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如植物人状态;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如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如发声及言语困难;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如拔除健康恒牙;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