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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19:00-21:0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方面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一)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二)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三)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四)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各设区市卫生计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份将名单(附件1)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其它事项
(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陕西省卫生精神中心)为业务考核机构。由业务考核机构制定《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实施方案》,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此项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业务考核机构确定。经考核合格者,由业务考核机构出具《陕西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表》(附件2),此表将作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加注“精神”字样的依据。
(二)业务培训(进修)机构应为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培训(进修)机构须提供学员住宿及相应教学设施设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培训(进修)科室应为精神卫生专业且住院床位不少于40张。带教老师应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精神科从业满10年的高级职称精神科医师。教学以实践为主,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完成。
(三)申请考核的人员应填写《陕西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申请表》(附件3),向业务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四)中医类别医师已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符合既定条件的,请到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相应注册。
联系人: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疗科研处:王勇刚029-89620682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马涛029-89620619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科研教学科:刘飞虎、张曼029-63609318
附件:
1.陕西省“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医师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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