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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驻店药师是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或具备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从外省(市)聘入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到药品零售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定。
三、驻店药师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后,须将自已的执业证明原件,递交给所任职的药品零售企业保管,并在六个月内不得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将驻店药师执业证明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处。
五、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提前作好驻店药师排班工作,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应当在岗,在岗时间每周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应佩带贴有本人照片标明其姓名、技术职务、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七、驻店药师在岗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负责药品处方审核,依据药品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并对消费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等。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提前通知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及时调整其他驻店药师接替到岗,并做好相关记录。驻店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八、驻店药师因故不能在原药品零售企业任职或聘任期满不愿续聘时,须提前30天向该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原任职药品零售企业应及时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或备案手续,保证驻店药师及时到岗。
九、驻店药师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若缺乏诚信,被查实有兼职挂职行为的,将按照《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试行)》规定,列入“黑名单”。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平均每周工作不到5个工作日或者按驻店药师工作排班记录应到岗而未到岗又无正当理由,发生三次及以上的视为该药品零售企业无此驻店药师。按照《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试行)》规定,将该驻店药师列入黑名单。
十一、驻店药师所在药品零售企业有违法案件被查处且尚未结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暂停办理该驻店药师变更或备案手续。
十二、驻店药师应加强学习,注重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每年应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所指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
十四、本规定由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