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便于各单位把握和操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临床护理津贴的发放
1.实行临床护理津贴的范围对象是卫生事业单位中,在急诊科、病区、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直接为病人提供一线临床护理服务且需要常规轮值夜班的护士。凡非直接为病人提供一线临床护理服务的或非常规轮值夜班的护士,一律不能享受临床护理津贴。临床护理津贴为特种岗位津贴,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内。
2.实行临床护理津贴的人员,根据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年限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200元,6-10年每人每月230元,11-15年每人每月260元,16-20年每人每月300元,21年以上每人每月350元。按每月6个常规轮值夜班班次作为发放护理津贴的基数,超过按标准发放,每少值一个班次则按比例核减津贴发放金额。
计算享受临床护理津贴的护理年限,与计算享受护龄津贴的护理年限一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年限不能计算为护理年限。
见习期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注册后的次月方可享受临床护理津贴。
编外护士参照在编护士享受临床护理津贴。
3.临床护理津贴发放程序:每月初由相关科室或病区护士长对上月护士值班情况进行统计并编制临床护理津贴发放清单,报医院护理部、人事科审核并汇总,在医院局域网或信息公示栏上经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上报医院领导审批后发放。如有异议,由医院护理部会同人事科调查核实后审批发放。
4.发放时间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1.严格控制享受此待遇的对象范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30年的护士,方可享受此待遇。
护龄为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一般从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注册后算起,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年限、非护理岗位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护理工作年限。
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30年的护士,即使退休前已不在护理岗位工作,也可享受此待遇。
2.满30年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的护士,办理退休手续前,单位人事部门应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在单位局域网或信息公示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如有异议的,需经核查明确后视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3.护理工作累计未满30年的护士,不论因工作需要还是个人原因转岗到非护理工作岗位时,单位人事部门和护理部门应告知其退休时将不能享受此待遇的规定,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4.上述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局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