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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内设机构

2012-02-03 09:2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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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卫生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卫生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政务公开、资产管理、财务、机要、保密、档案、史志编撰、保卫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和直属单位的绩效管理;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安排和组织重要会议,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来信来访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指导卫生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工作;负责卫生事业经费和医疗卫生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卫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编制省级卫生财务预算、决算,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协调管理卫生扶贫项目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工作;依法审计监督卫生事业项目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项资金,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的任期责任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调研,组织起草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拟订宏观卫生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制订卫生系统普法规划,负责卫生法规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重大卫生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报备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卫生应急工作,拟订有关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和分析评估,组织对不明原因疾病、新发疾病的调查和指导;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知识教育。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传染病防治处)。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防治规划、政策、规范、标准和干预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重大疾病防治项目、免疫规划、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价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和农村改厕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参与规划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检查评价、经验交流及人员培训工作。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依法对妇幼保健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承担法定重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指导和协调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协助规划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技术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八)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开展无偿献血,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设置的资质审批;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协助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和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管。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卫生监督处(行政审批处)。

  制订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厅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药物政策,推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监管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及实施,拟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十二)科技教育处。

  制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组织指导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防治研究、应用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成果推广和科学普及,负责医学科研支撑条件、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综合协调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开展对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十三)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处)。

  参与卫生部组织的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倡导的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协调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与国外政府和民间双边、多边医学卫生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任务和对外技术、劳务合作项目;负责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等的管理;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手续;管理外事行政事务及机关外事活动,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十四)保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工作政策及规划;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有关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川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干部保健部门业务;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人事处。

  制订和指导实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卫生系统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组织实施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出国(境)政审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卫生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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