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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2018-09-06 17:3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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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会对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比较感兴趣,为此,医学教育网编辑特地为您准备了这篇关于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1.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1998年6月26日后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2.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军队(含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

(2)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军队医师资格证书》的。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3)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度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2)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3)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来源:上海卫计委

上文关于“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的文章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搜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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