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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源化学物毒性作用与致畸作用关系

2010-12-14 11:5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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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致畸作用,但无母体毒性出现。表明此种外源化学物的致畸作用具有特定的作用机理,与母体毒性无关。此种受试物致畸作用往往较强,应特别注意。

  2.出现致畸作用的同时也表现母体毒性。此种受试物可能既对胚胎有特定的致畸机理,同时也对母体具有损害作用,但二者并无直接联系。

  3.不具有特定致畸作用机理,但可破坏母体正常生理稳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致对胚胎具有非特异性的影响,并造成畸形。

  4.仅具有母体毒性,但不具有致畸作用。

  5.在一定剂量下,既不呈现母体毒性,也未见致畸作用。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实际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受试物确实不具有致畸作用,而且也不具有母体毒性;另一种情况是动物接触的剂量未达到致畸作用的最小有作用剂量,即致畸阈剂量,并非真正不具有致畸作用。在对一种外源化学物进行致畸试验时,如未观察到致畸作用,也无母体毒性表现,应在动物可能耐受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增加剂量,使其远远高于人类实际可能接触的水平,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如仍未出现致畸作用,才可做出结论。严格的概念,在一定剂量下,能引起母体毒性作用,但未观察到致畸作用,才可以认为不具有致畸作用。母体毒性致畸作用较母体毒性作用剂量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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