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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中请示报告制度

2011-01-15 16:4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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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护理部、有关部门或院领导请示报告:

  (1)收治甲类传染病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上报的传染病、发生群伤如重大交通事故、中毒、严重工伤等、需要紧急调动护理人员抢救病人时。

  (2)收治有自杀迹象及涉及法律、政治问题的病人。

  (3)发生医疗纠纷、护理意外事件、严重的护理差错、输液输血反应、院内发生压疮、暴发院内感染以及其它潜在的严重影响病人安全的问题。

  (4)贵重器材或毒、麻、精神药品损坏、丢失,以及发现成批药品、医疗用品质量问题等。

  (5)请购较贵重的护理仪器、用具及侵入性的护理用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首次开展护理新技术和创新护理用具首次在临床应用;增补、修改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

  (6)护士因公出差,院外进修、学习等,科室接受非常规来院进修、参观的护理人员等。

  (7)护士发生职业暴露或其他护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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