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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组织体系

2010-06-10 14:0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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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领导机构

  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工作机构

  将我省现有的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防办等工作机构,纳入到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4.地方机构

  各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按照省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6.专家组

  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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