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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的安全条例

2010-06-21 14:4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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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

  (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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