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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作用分类

2010-10-26 14:1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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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速发性毒作用与迟发型毒作用

  速发性毒作用:是指一次暴露于某外源化学物后短时间内出现或发生的毒作用。

  迟发型毒作用:是在一次或多次暴露于某外源化学物后经一定时间间隔才出现的毒作用。

  (二)局部毒作用和全身毒作用

  局部毒作用:是指某些外源化学物在机体最初暴露部位直接造成的损害作用。

  全身毒作用:是指外源化学物被机体吸收进入血液并分布至靶器官或全身后所产生的损害作用(三)可逆性毒作用和不可逆性毒作用

  可逆性毒作用:是指机体停止暴露外源化学物后可逐渐消失的毒作用。铅、汞

  不可逆性毒作用:是指机体在停止暴露外源化学物后其毒作用继续存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甚至对机体造成的损害可进一步发展。砷引起的皮肤癌-致畸等作用

  (四)一般毒性和特殊毒性(致突变、致畸性)

  (五)超敏反应

  超敏反应是机体对外源化学物产生的一种病理性免疫介导有害反应。

  引起超敏反应的外源性化学物称为致敏源。

  (六)特异体质反应

  特异体质反应是由遗传因素决定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外源化学物产生的异常生物反应。

  缺乏胆碱酯酶的病人,在给予治疗剂量的肌肉松弛剂琥珀酰胆碱时,看造成较长时间的肌肉松弛甚至呼吸暂停。

  反应与个体敏感性有关,与接触剂量无关。(高危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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