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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体系

2009-12-02 10:4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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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卫生行政机构的卫生监督职责

  审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复审)、审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格认证。

  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责

  化妆品生产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的初审。

  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

  对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化妆品经营者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指定化妆品卫生检验机构,聘任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生产人员的健康检查,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对经营化妆品机构的监管问题;经营者未能运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范经营行为;美容美发院使用未经卫生许可的产品等。

  我国化妆品管理与其他国家的化妆品管理上有一定的差别,分析美国、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欧盟和日本对化妆品的管理,可发现国际上对化妆品管理的发展趋势。美国的化妆品管理归属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其监管原则是企业自律,制造商对安全性负责,有限的原料限制和对标签的规定。化妆品在生产前无须通过FDA的批准,但对一些使用的色素和配料、化装品的保存期、标签等有具体的规定。此外对化妆品生产的良好操作规范(GMP)作了规定。欧盟的化妆品管理同样以企业自律为原则,生产和代理商负责其安全性,产品信息须报各成员国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仅进行上市后的监督。而日本的化妆品管理,2001年前与我国的管理模式相近,包括生产许可证制度,进口化妆品审批,成分限制,效力表示,标识规定等。以后出于国际自由贸易的考虑,废除了普通化妆品上市前的许可证制度,成分限制采取与美国和欧盟相同的消极审查方式,和产品标识用全成分标识,但仍坚持生产企业和进口化妆品的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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