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府是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的主体之一,监管是法律赋予政府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所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与权力。依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作为管理部门应当尽最大的责任和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方法把食品安全工作搞好,并尽责地充当和把握好食品安全这最后的一道“卫士”关卡。就管理方式而言,目前我国政府在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上,基本上是采取以政府多个监管部门实行切块分段共管的模式。这种垂直与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属于多头共管,例如农业、轻工、商贸、卫生、工商、质监等十多个部门都参与了对食品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表面上看几乎调动了许多的力量来齐抓共管,但实质上是没有一个部门在真正管。这种管法,是分权共治的模式,它最大的特征是权力被分散而无法形成绝对的权威管理。由于有众多部门的参与管理,因此免不了要出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在执法与管理中的空挡,甚至是在当出现监管错位、失位、越位等失误需要追究其责任时,所涉及的各有关方面或部门都会本能地选择各自推却责任;在现实当中还会经常出现如下这种情况,即你管、我管、多家共管,结果导致越管越不好管、越难管和越管不好,甚至是达到了八九个单位管不了一头猪、十个部门管不好一杯奶的尴尬局面。而国外那种绝对权威的统揽、统管、大统一、负全责、不留推却余地的这种监管方式则较少见使用。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监管方面,方法较为单一,通常只是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抽检方式为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兼生产企业自检为辅,甚至是当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才就此就事治事。由于这种监管缺乏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主动参与和有效的配合,监管效果肯定是难于达到有力地遏制和消除伪劣假冒产品的泛滥,以及由此给食品安全所带来的威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伪劣假冒食品和滥用添加剂、农药是构成食品安全威胁的主要来源。政府对此虽己组织或进行过多次的食品专项打假行动,但由于造假者流动性和隐蔽性非常大,且经常采取生产一批换一个牌子,生产一批换一个地方,以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办法来逃避政府的打击,这些“地下加工厂”多数是一些“三无”企业,即无厂名、无地址、无生产许可证,加之有十分诱人的利润,他们便挺而走险,政府要彻底将它们清剿并非易事。据国家质监总局、工商总局有关方面披露,2004年全国被查处的伪劣产品就多达24万起。这些屡禁不止杀不绝的造假案,里面包含着许多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最容易透发出食品安全事故,阜阳劣质大头婴奶粉事件就夺去了13条无辜的幼小的生命。伪劣产品造假案为什么就像浮在水中的水葫芦一样,这边刚被按压下去,那头又浮了起来?这说明了我们的监管机制还不相适应,打假的机制还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打假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监管的技术与手段,仍处于一个较落后的水平。例如在牛奶行业中有一些不良厂家使用了奶粉来还原调兑成“新鲜牛奶”出售,而我们的质检部门对此则感到束手无策,原因是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无法从假冒鲜奶当中检测出还原奶的成分。又如前一段时期闹得沸沸扬扬的苏丹红事件,己被公认可致癌物质的苏丹红,它早在1996年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己给予明确禁止使用,英国在十多年前也早已就此发出过食品安全危机警告,但我国的食品检测部门或监管部门则多年来一直没有把它当作一回事,也从不对该项目实施检测,监管手段明显滞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故使得苏丹红长时间在我国市场自由泛滥。这事件本身,似乎只是反映出政府的监管手段缺失或不到位,而从另一个深层次来说,也正好暴露出政府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意识的缺失。食品安全意识的缺失所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性,要远比食品本身的不安全性更为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