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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时期有关饮食卫生的律令

2010-12-11 22:5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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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陡二年;拣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仗一百。

  2、诸监当官司及主食之人,误将杂药至御膳所者,绞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诸外膳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及拣择不净者,答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4、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欲焚之,违者仗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上述有关卫生法令中,有两条是关于帝王的饮食的律令,误犯食禁、误将杂药带至用膳场所者亦都处以绞刑,同误医者一样,是量刑过重但此第4条则是对食物中毒之重视,这种处以重罪者可提醒人们对饮食卫生之重视,对保护健康是有利的措施。

  此外《唐律》中尚有“如狂犬不杀者,答四十”亦是保障群众健康的有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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