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局:
为做好2008年我市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现将《长沙市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卫生局及市级培训单位依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培训方案,确定责任人,并认真组织落实。于6月10日前将工作计划、培训方案及培训工作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含姓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等)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农合处,联系人:廖浩然,联系电话:5312333,传真:5312430。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长沙市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度的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制定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实施方案如下:
一、培训项目
(一)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副局长)管理知识集中培训。由我局派人带队,组织各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副局长)1名,参加省卫生厅的县市区卫生局长培训,主要培训乡村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培训期5天。
(二)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集中培训。由我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人带队,分期参加省卫生厅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培训分6期,每期5天。培训的重点是乡村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
(三)乡镇卫生院中医等业务骨干进修培训。由我局组织,每所乡镇卫生院选送1名具有中医临床经验的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中心卫生院培训基地在市级医院,其他建制卫生院培训基地设所在县的县级医院。若卫生院确无中医人员进修,可安排继续进修的其他专业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培训期130天。
(四)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管理骨干集中培训。由我局统一组织培训,每个乡镇卫生院选送1名协助院长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的骨干参加,培训期5天。培训的重点是乡村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
(五)乡镇卫生院护士长业务知识集中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重点培训乡镇卫生院护理工作规范,培训期5天。
(六)乡村医生中医药专项技能集中培训。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培训对象为在村卫生室或诊所工作,获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内容为乡村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培训期5天。
(七)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普训。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组织卫技人员集中学习乡村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继续学习2007年安排的12项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和2006年下发的《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指导手册(含光盘)》。
二、培训教材
乡村医生中医药专项技能培训的教材由省卫生厅统一下发,其他培训科目的教材由组织培训单位按培训内容和要求自行组织。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市)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6〕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建立领导责任制。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把任务落实到人,确定专人全程负责每一个培训项目的组织工作,确保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师资力量、培训质量和效果。各培训基地要认真做好承办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安排好师资,为学员提供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选派单位要认真做好培训人员的选派工作,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有条件的酌情给予伙食补助。
(二)制定计划方案。各区、县(市)卫生局要针对县级培训项目和市级培训项目中安排在县里统一培训进修的工作,要迅速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我局分配的指标(见附件1),落实进修、培训单位人员和进修基地,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做好与培训基地的衔接和协调工作。方案要具体明确,操作性强。
(三)落实督查责任。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建立每一类培训项目的进度台帐,定期开展督查督导,督促培训基地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每个季度的25日前,应向我局农合处上报进度表。我局将对各培训项目进行不定期督查,年底对各区、县(市)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终考核成绩。我局根据培训人员到位情况和培训质量下拨培训经费。
(四)严格管理和考核。培训期满后,由培训组织单位统一考试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和业务技术骨干培训考试合格者按有关规定计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各培训单位必须在培训结束后整理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后上报我局农合处。上报资料必须包括学员签到册、花名册、参加培训人员的集体照片、培训实施安排的书面材料(有进修实习安排的,要出具实习单位证明)、培训讲义、考核试卷样卷、考试成绩一览表(必须加盖培训单位的公章)、培训小结、经费开支明细等,区、县(市)组织的培训工作还要有培训期间的督查情况书面材料。
四、培训经费安排
我局将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对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区、县(市)卫生局局长集中培训140元/天/人;乡镇卫生院院长集中培训120元/天/人;乡镇卫生院中医医师进修培训4000元/期/人;乡镇卫生院护士长及医疗技术管理骨干集中培训100元/天/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集中培训30元/天/人。实际发生费用的差额部分,属于市级培训的,由市卫生局负责,属于县级培训的,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普训经费由卫生院自行解决。
农村卫生人员短期集中培训的食宿费、讲课费、资料费、场租费等费用在培训补助中列支;进修培训的进修费、住宿费、资料费等费用从培训补助经费中列支,伙食费自理;无条件安排进修人员住宿的,培训基地应给予进修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租房补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基地不得向学员收取上述列支费用。派出单位应对进修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