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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03-24 11:1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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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了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国家投入专项资金在全省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为了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完成项目确定的各项培训任务,实现预期目标。现将《黑龙江省2009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2009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本着提高我省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农村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中央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15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项目各项目标,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农村卫生机构“三网四化五到位”管理的要求,使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使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项目范围与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培训

  1、培训对象及人数:每个乡镇卫生院具有一定内儿科临床经验专业技术人员1人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内儿科专业技能。

  培训时间、大纲另行下发。

  (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1、参加对象及人数:每个乡镇卫生院具有一定妇产科和内科慢性病专业经验的卫生院人员各1人参加培训。

  2、培训内容:妇产科和内科慢性病专业技能。

  培训时间、大纲另行下发。

  (三)村级卫生人员培训

  1、培训对象及人数: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

  2、培训内容:内儿科专业技能。

  培训时间、大纲另行下发。

  (四)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

  参加对象:每个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1人参加培训。

  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另行下发。

  (五)县(市)卫生局局长培训

  1、培训对象:县(市)卫生局局长或业务副局长。

  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另行下发。

  三、培训组织实施

  (一)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培训

  为全省乡镇卫生院每所培训一名内儿科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采取集中理论培训和进修学习的方式。由省卫生厅组织集中理论学习60天,集中理论学习后,再由各市(行署)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牵头,汇同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学员到县级以上医院进修学习70天。

  各地要在2009年3月底以前落实好进修医院和进修人员认定工作,2009年4月15日前要将学员名单、进修医院及进修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6月份将陆续安排人员进修学习,2009年12月底完成进修学习任务。

  (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2009年由省卫生厅组织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和内科慢性病专业医师集中培训学习,将在2009年6月陆续开展培训。各乡镇卫生院在不影响正常医疗卫生工作开展的前提下,选派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资质,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中青年临床技术骨干参加培训,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及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资质人员参加培训。每个乡镇卫生院最少要派出2名人员,参加相应专业培训。

  培训由省卫生厅分期分批统一组织,培训大纲由省卫生厅制订另行下发。每期培训5.5天。培训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三)乡村医生培训

  培训内容为内儿科专项技能,培训时间为5天。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编印培训教材等工作。各市(行署)卫生局要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符合村级卫生机构执业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培训,报名参加培训的村级卫生技术人员名单,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报送到各市(行署)卫生局统一汇总后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6月1日后各地必须开展培训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四)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培训

  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现场参观等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每期培训5天。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由省卫生厅制定,培训由各市(行署)卫生局组织。

  (五)县(市)卫生局局长培训

  培训对全省64个县(市)及有农业人口市辖区卫生局长或业务副局长进行培训。通过学习有关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等知识,提高局长的管理能力。培训采用现场观摩、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研讨等形式,集中授课为辅的方式进行。每期培训7天。培训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培训的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进修费等由中央专项资金支付。中央专项资金不足部分主要由省级财政配套,不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培训人员派出单位要保证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报销必要的差旅费用。

  五、有关要求

  (一)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培训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2009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将按照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要求,省卫生厅将与各市(行署)卫生局及相关责任人落实和明确目标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2009年内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

  (二)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协议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培训,保证参训人数,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要把好培训的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009年度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将与我省县域农村优秀卫生人才评选及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相结合。对在培训中,学习积极性高,业务能力提高快,培训成绩优异,培训单位反映好的同志,将在选树县域农村优秀卫生人才时予以优先考虑,并作为今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参考。

  请各地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保留相关培训资料备查,并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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