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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2007-07-29 14:4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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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我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全省乡镇卫生院在职卫技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卫技人员是指在乡镇卫生院从事中西医疗、护理、药剂、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中的培训是指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进行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地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有参加和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并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

  市(州、地)卫生局负责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对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和评估考核,制定医疗卫生单位免费、半免费接受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进修培训计划及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的临床能力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制定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免费、半免费接受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进修培训计划及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的临床能力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本市(州、地)、县级卫生局制定的培训计划,制定本院卫技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并安排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活动。

  第三章培训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内容应突出实用性与适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内容主要是:

  (一)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参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进行;

  (二)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为主的培训;

  (三)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学习全科医学基本概念和全科医学服务模式,掌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适宜技术,培训内容参照卫生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进行。

  第九条培训应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可采取培训班、临床进修、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项技术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同行指导、自学、查房、病例讨论、技术观摩等形式举办各类院内培训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远程教育教学手段开展培训。

  第十条新进入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要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培训以轮科形式进行,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水平。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及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其它卫技人员应参照上述细则,接受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在职卫技人员应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实行学分制,每人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学分授予办法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以及自学考试;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第四章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培训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乡镇卫生院每年要保证一定的卫技人员培训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面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接收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免费和半免费培训。

  第五章培训的考核与登记

  第十七条组织院外培训活动的单位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参加培训活动的卫技人员进行考核,并为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学习证明(详细记录培训内容、形式和考核结果)。院内培训活动及自学内容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

  培训考核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根据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笔试、口试、临床技能考核、临床审查指导等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行登记制度。接受培训的人员使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学分登记表》(样式另附),由各市(州、地)卫生局根据辖区情况自行印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乡镇卫生院应建立卫技人员培训档案,对本院卫技人员每年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及获得学分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学分授予办法:

  (一)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计入培训学分。

  (二)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当年授予2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学习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授予25学分;进修1—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3.5学分。

  (四)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或院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自学材料,学习后经考核,按以上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六)在刊物上发表医药类学术论文的,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刊物类别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    9    8 学分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学分     
省级刊物  5     4    3学分 
地(市)级内部刊物  4     3    2 学分 

  (七)科研项目:批准的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八)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出版当年按每编1,000字授予1学分;译注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九)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十)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十一)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二十条加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考试、考核和授予学分要严格认真,发现徇私舞弊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卫生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的考核,每年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学分进行考核认定。将卫技人员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将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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