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昌吉州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我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奇台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奇台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昌吉州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我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奇台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郭建新 奇台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王吉祥 奇台县合管中心副主任
成 员:刘怀玉 奇台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王永红 奇台县卫生局医教科科长
崔延龙 奇台县卫生局办公室秘书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医教股,办公室主任由王吉祥同志兼任,成员有刘怀玉、王永红、崔延龙。
二、职责范围
(一) 卫生局职责
1、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2、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3、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实施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措施;
4、对考核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5、履行其它相关职责。
(二) 考核机构
1、制定医师定期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
2、负责本机构医师和委托考核机构考核医师的业务水平的测试;
3、负责本机构医师和县卫生局委托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4、负责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地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5、负责对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资格进行审核监督;
6、负责对按照一般程序考核医师名单的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试卷在考核机构的安全保密工作;
8、完成州、县卫生局部署的其它工作。
(三)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1、负责制定医德考评制度;
2、负责本单位参加考核医师的资格初审工作;
3、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简易考核程序的医师申报考核机构批准;
4、负责该机构考核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5、完成州、县卫生局部署的其它工作。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分工
(一)根据昌吉州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精神,奇台县卫生局委托奇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及14个乡镇卫生院等18家机构为我县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承担我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民营医疗机构、计生指导站及下属的乡镇计生站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卫生局承担。
各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村医的医师考核工作。
卫生局医政科及卫生监督所:组织负责各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单位医师考核工作,可指定1-2家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按照责任范围、执业类别组织实施。
四、考核对象及考核范围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奇台县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2年的执业情况。新近医师进入考核机构不满2年的不参加本次考核。
五、考核方法
(一) 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三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
1、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2、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3、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专业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二)考核方式
1、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所在的单位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并按照执业类别组织实施,并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不得少于3种):
⑴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考试; (3)心肺复苏及无菌操作技术的实践技能的考核;现场调查及流行病学调查案例分析与现场处置能力的考核; (4)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5)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3、同一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使用相同的的考核试卷,分数线不同,执业助理医师60分及格,执业医师75分及格。
(三)考核步骤
1、考核机构应当于考核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所在的单位,由医师所在的单位负责通知医师本人。
2、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 (附件2)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医师定 期考核表》一式二份报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应当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之后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四)考核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具有副主任医师级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注:执业经历是指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时间至2007年12月31 日之间的执业时间。)
2、简易程序为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附件3 ),同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
3、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和本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亦认为考核不合格。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奇台县卫生局办公室,由注册机关机关依据考核结果在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 *年* * *月至** *年* * *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考核不合格者,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 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 * *年* * *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则由注册机关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七、时间安排
(一)集中考核。每年度10月至11月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每年9月15日前,各医疗卫生要将本机构本年度应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卫生局医政科。
每年9月30日前,县卫生局负责将本年度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县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直接将本单位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相应考核机构。
每年10月1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县卫生局和相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每年10月2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报考核机构。
每年11月30前,各医师定期考核委托机构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医师考核业务测评中实践技能考核及理论测试的相关工作;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县卫生局医政科。
每年12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上报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按照考核记录加盖相应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系统,
次年1月底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次年2月底前,县卫生局将医师定期考核汇总报表(附件5)上报州卫生局。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卫生局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县卫生局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加强与委托考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及信息,并及时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