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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医师定期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

2009-12-16 16:2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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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淮滨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医师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领导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培训学习,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县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考核对象及周期: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四、考核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县卫生局申报为考核机构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卫生局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工作在卫生局医师定期核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实施。

  五、考核方式及管理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价。业务水平测评由县卫生局指导考核机构负责实施;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二)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并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三)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由县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指导考核机构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对其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进行考试,

  2、考核机构对其本人进行医学文书书写进行测评。

  (四)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执业记录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七、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县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5、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卫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由县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培考核结果做为再次考核的依据之一。由考核机构对其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局呈报或审批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6、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六、监督管理

  1、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4、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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