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促进医师提高业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局制订《太原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医管 医师定期考核 通知
报送:山西省卫生厅,太原市医师协会。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校对人:徐计宏
太原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业务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考核目的和原则
通过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全面评价医师执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增长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太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主 任: 李文学 市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 刘振保 市卫生局副局长
安鲜萍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成 员: 徐计宏 市卫生局医管处处长
张 泽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张秀光 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甄 平 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周丽军 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杨素梅 市卫生局妇社处处长
魏玉华 市卫生局农卫处处长
王文忠 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
郭超英 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名单另定)。委员会负责公布受委托或被取消的考核机构名单,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考核结果评判;办公室设在太原市医师协会,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计宏
副 主 任:张 泽
王晶晶 太原市医师协会秘书长
任晓东 太原市医师协会理事
市卫生局联系人:徐计宏
联系电话:0351-5625190
市医师协会联系人:李国宁
联系电话:0351-8304066 8304067
三、考核机构及职责
太原市医师协会(下称考核机构)负责太原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机构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五、考核对象及考核类别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六、考核管理
(一)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
(二)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七、考核内容和结果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用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情况等。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二)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太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从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由考核机构对医师考核结果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5、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考核不合格者,由当地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6、对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医师的再考核、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统一由太原市医师协会、太原市卫生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7、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⑴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⑵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⑶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⑷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⑸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⑹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⑺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⑻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⑼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⑽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⑿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⒁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八、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
(一)一般程序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1、考核机构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等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2、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须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确保评定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业务水平测评采用方式: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试。
4、考核机构根据综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太原市卫生局。
(二)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首次医师定期考核不适用简宜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的条件: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宜程序待卫生厅的具体实施办法下发后执行。
九、考核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每年3月初至4月初):
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每年4月初至8月底):
1、考核机构申报、审批、公示。
2、考核实施阶段:
(1)通知:考核机构必须通知每一位参加考核的医师或委托医师注册所在的机构通知。
(2)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报医师考核机构;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报考核机构,并由考核机构确认行为记录结果。
(3)业务水平测试。
(4)作出考核结论:考核机构综合医师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和最终考核结果上报市卫生局。
(三)总结阶段(每年9月初至次年2月底):
全面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考试情况,总结经验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考核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发动工作,及时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考核机构要按照太原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配合,紧密协调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医疗机构、考核机构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上下协调,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太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意义,加强本单位执业医师的教育与培训,让广大医师自觉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考核组织评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医师考核周期结束后,考核机构要对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健全制度,为今后医师考核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