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场、区)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定期考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九卫医字[2009]6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参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成立彭泽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欧阳腊宝 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张银平 县卫生局副局长
刘焕群 县卫生局副局长
乔小明 县卫生局纪委书记
成 员:汪义松 县卫生局人秘股股长
周海生 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李永艺 县卫生局防保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焕群兼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公布受委托或被取消的考核机构名单;确定并下达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和内容;负责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信息汇总;负责考核不合格医师处罚;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及被考核医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考核机构
县卫生局将委托彭泽县人民医院、彭泽县中医院、彭泽县妇幼保健站作为考核机构。承担本单位及县卫生局委托的划片分配范围内的医师考核工作。
(一)彭泽县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血防站、结防所、计生服务站、龙城医院、县城个体诊所执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彭泽县中医院:承担本单位及棉船、马当、和团、浪溪、浩山、东升、上十岭、杨梓、乐观、龙城镇10个乡镇范围内各类医疗、防保、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彭泽县妇幼保健站:承担本单位及黄花、黄岭、芙蓉、湖西、芙蓉农场、定山、红光、太平、天红、太泊湖10个乡镇范围内各类医疗、防保、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轮考核的周期为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
四、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县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任务以及外出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五、考核步骤
(一)考核机构设置阶段(2009年8月1日-31日)
1、申请(8月1日-10日):符合细则规定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向县卫生局提交《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具体方案报县卫生局医政科,提出设置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
2、批准(8月11日-15日):县卫生局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予以书面批准,明确其承担的考核类别和范围,并上报市卫生局同时统一安装《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机构版)》软件。
3、公告(8月15日-25日):在彭泽县卫生网公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及其承担的考核类别和范围。
4、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下达和内容公布(8月25日-31日):为确保业务水平测试的公平、公正,医师业务水平理论考核由县卫生进修学校统一组织命题下发(本轮理论考核内容为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各考核机构组织集中考试,县卫生局派员监考。是否进行实践技能操作等考核,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决定。
5、申报需考核医师名单(9月1日-15日):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本机构考核对象填妥《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3)报考核机构。
(二)考核实施阶段(2009年9月-11月)
1、通知(9月15日-20日):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或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书面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向相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县卫生局征询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医疗事故等情况。
2、简易程序申报(9月15日-28日):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到通知后,对本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5),有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6),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报考核机构审核,考核机构应将批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3、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9月15日-11月30日):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细则规定对本机构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7)签署评定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报考核机构,并由考核机构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县卫生局再确认录入系统的行为记录结果,至此,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考核完成。
4、业务水平测试(11月1日-10日):县卫生局组织进行业务水平理论(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各考核机构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实践技能或其它业务水平测试。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培训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5、作出考核结论(11月10日-20日):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三)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11月20日-2月31日)
1、考核结果发放和上报(11月20日-30日):各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以《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单》(附件8)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9)报县卫生局医政股。
2、考核结果复核(11月20日-12月31日):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考核医师本人。
3、考核结果录入(12月1日-31日):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由县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上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再次考核仍不合格,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四)提前考核办法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医师提前考核工作仍按原定点考核机构范围进行,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附件10)报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评定,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可执行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县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提前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可由原考核机构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广大医师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互相学习借鉴和推广。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计划严密组织,规范开展医师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县卫生局医政科联系。
(二)要加强配合。本轮医师定期考核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新、要求高,各有关机构要加强与考核机构的配合,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计划要求,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确保首轮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要结合平时。在医师考核中,各有关机构要重视医师日常表现。医师的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视同工作成绩评定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要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为较差档次的,视同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客观评价医师平时执业情况。
(四)要严格标准。要严格审核确认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其中表彰奖励是指各机构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和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和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四川卫生援建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取得县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五)要严肃纪律。医师定期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法定考核,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被考核医师、考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将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有关考核工作的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