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姜堰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办法(2007-2008年度)》。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考核工作时间安排
2008年8月份,市卫生局召开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专项工作会议,全面布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008年8月份,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做好各项准备,成立考核小组,核对本机构医师人数、性质,确定考核人员及名单,建立医师个人档案。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不同的考核方式。不具备考核机构资质的机构,于9月5日前向经泰州市卫生局确认的具有医师定期考核资格的考核机构(姜堰市人民医院、姜堰市中医院)统一申报考核人员名单。
2008年9月份起,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先对本单位医师进行业务水平考核;从9月15日起,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受市卫生局委托负责其他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2008年10月底,全部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结束后,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将医师考核表统一返还到各委托机构,由各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的名单、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集中交到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科办理注册登记工作,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中,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同时考核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将考核医师汇总表报市卫生局。
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市卫生局将依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暂时停止其执业3-6个月,并接受泰州市卫生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培训另行安排)。
三、考核范围划定
(一)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皮防所、市妇幼保健所及各镇卫生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市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各改制医院以及各级各类社会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个方面。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记录医师平时执业活动状况,可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依据之一。
(二)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将考核结果分别填写到考核表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栏中,加盖公章后分别送至相关考核机构。
(三)业务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对医师所在单位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复核,并对其业务水平进行测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后,填写在考核表中并加盖公章,集中移交委托考核单位,由各单位集中送市卫生局进行考核合格的登记。
五、考核方式
考核机构对医师业务水平测试,可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原则如下: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被考核人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的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获得姜堰市政府以上、泰州市部门以上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获得医学成果奖,无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或取得副高职称以上,在考核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可采用简易程序:
(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
(2)在07年、08年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的;
(3)在07年、08年参加二级以上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三基”考试,二次以上合格的;
(4)在07年、08年参加二级以上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实践技术操作考核,二次以上合格的;
(5)在07年、08年参加援助西藏、非洲医疗队、08年参加四川抗震救灾或者到上级医院进修一年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一般程序除个人述职外,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卫生法律法规的考试;
2、三基知识的考试、考核;
3、实践技能操作的考试、考核;
4、抽查其本人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史及其他文书;
5、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的(初级职称15学分/年、中级及以上职称25学分/年)。
六、不合格的认定
(一)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考核结果中的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考试、考核的,视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2007~2008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所在考核机构应当认定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医 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
(一)参加卫生支农、医师职称评定前到基层服务的医师,参加原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如在参加卫生支农、医师职称评定前到基层服务执业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援助地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执业情况反馈到考核机构。
(二)试用期备案的医师应参加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如在试用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试用单位有义务将执业情况反馈到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应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市卫生局将加强对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考核机构资格。
考核机构完成考核后,应进行书面总结,总结材料在12月1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