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三门峡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为切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卢氏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卢氏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加强执业医师队伍建设,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健全执业医师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考核原则
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时间
卫生部规定“医师定期考核为每两年一个周期”。
2007—2008年度考核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前结束。
四、参加考核人员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医师执业注册时间为准);
离(退)休返聘继续在临床执业的医师;
2008年我省医师考核人员为临床、口腔执业医师;
中医、公共卫生医师考核工作暂缓。
五、考核机构
卢氏县医师考核机构为:卢氏县人民医院(经河南省卫生厅批准)
(一)具体负责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县卫生局报告医师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
(二)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三)卫生局对委托的医师考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六、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一)工作成绩评定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执行政府及职能部门指令性工作情况,(良好行为记录情况见后注);
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事厅〔2002〕20号文件《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注:良好行为记录:
本考核周期内:
1、获得省辖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跨世纪学科带头人。
2、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与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控制等紧急情况的医疗救治工作(在考核周期内,参加艾滋病防治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参加抗震救灾、手足口病防治医疗队,以医疗队名单为准)。
3、获得本专业市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取前7名)。
不良行为记录:
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
(二)职业道德评定
按照《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08〕28号)执行。
(三)业务水平测评
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考核分三部分:卫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临床基本技能
1、卫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及医疗核心制度等。
2、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以《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临床“三基”训练医师分册(第三版)》为主。
3、临床基本技能操作
重点:单人法徒手心肺复苏为医师必考项目。
临床常见技能操作根据医师从事专业作为考核内容。
4、考核内容由考核机构确定。
其中:法律法规(20%)
基础知识(25%)
专业知识(25%)
基本技能(30%)
七、考核方式与管理
(一)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同时要组织好本机构医师按照时间安排参加业务水平考核。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在本机构执业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应与医师年终考核情况相衔接。
八、考核程序
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符合简易程序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简易程序医师考核
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按照考核内容,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作出综合评价,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
(三)一般程序医师考核
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
1、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
2、参加考核机构组织的业务水平测评。
九、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三项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县医院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卫生局,卫生局负责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或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注:再次考核者,要有针对性,即哪一项不合格,考核哪一项。
(五)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十、监督管理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规定对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卫生局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工作中,考核机构出现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三)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医师考核机构应于三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送相应的医师考核管理机构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其本人。
(六)县卫生局将逐步建立健全医师考核管理体系,对医师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质量评价,对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等。
(七)县医院对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核结果等进行汇总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逐级上报至河南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