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执业医师管理,保证执业安全,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使此项工作能够规范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1、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
2、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3、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4、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医务科,院办公室、人事科组成。负责医师定期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试结果。
5、医务科负责进行考试人员的统计,业务水平考核;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考核。
6、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被考核医师财物。
7、考核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市、区卫生局的监督和领导。
8、考核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试的医师。
9、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医师、退休返聘医师)。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10、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11、医师定期考核具体考核流程按照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实施。
12、医院办公室、医务科与承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科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供参加考核医师当年内行政处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
13、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14、院办公室、人事科按要求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办公室。
15、医务科负责进行考试人员的统计,组织进行业务水平考核,包括理论及技能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要求。
16、考核办公室将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西城区卫生局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17、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或推迟进行考核的医师,由所在科室向考核办公室报告。
18、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9、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0、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期间待遇按医院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