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接受考核单位,本中心各科(室)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市卫生局3月22日医政工作会议精神,为建立我中心公卫类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长效机制,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明确职责,完善组织机构
1、调整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宋延举
副组长:徐玉玲 吴新科 许学伟
成 员:吴明江 费爱莉 朱洪波
职责: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以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日常事务。
2、调整医师定期考核专家委员会
主 任:吴新科
副主任:许学伟
成 员:黄德明 路可才 胡钧 李俊莲 刘俊山 韩茂昌
职责: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和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执行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士)资格,经注册在我中心考核范围内执业的公卫类医师(士)。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1、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2、业务水平测评由我中心负责;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我中心复核。
3、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四、考核实施与管理
1、集中考核。本年度12月至下一年度2月进行集中考核。
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每年11月30日前,各接受考核单位将本年度接受考核的公卫类医师名单汇总报我中心办公室。
每年12月20日前,我中心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各接受考核单位。各单位负责将业务水平测试安排通知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次年1月10日前,各接受考核单位完成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首次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行为记录表》一式二份以及相关材料(最高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注册证、最高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按医师定期考核名册报我中心办公室。
次年2月底前,我中心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考核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一份,反馈至各接受考核单位。
次年3月10日前,各接受考核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本单位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按照医师定期考核名册上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2、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我中心。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我中心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我中心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①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④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有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我中心审核。
六、考核结果及记录
1、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4、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