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此项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在我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注册的医师。
三、医师定期考核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五、每双数年为考核年度,单数年参加工作的医师并入双数年进行考核。
六、考核领导小组于考核前60日委托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七、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报考核机构。
八、各考核机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到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将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人员进行复核九、考核领导小组应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十、如被考核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书面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一、在考核周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对在考核年度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如变更到本区外的需提前行考核;变更到本区内的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如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未开展考核工作的,推迟到下一周期进行考核。
十二、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十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