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山西省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今后,所有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都要定期接受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
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部分。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若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在考核时都会被列入不合格范围:即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如取得中医资格的医师从事西医的执业行为、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也将被列入考核不合格范围。
列入不合格范围的还包括: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考核不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