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和杭州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将开展新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区辖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即《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注册日期在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
二、考核机构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委托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幼保健院)为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实践技能、理论考试的执行机构。
三、考核时间
2009年4月
四、考核程序
1.各医疗机构接通知后,统计本机构内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人员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填写《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1)后,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2.各医疗机构按要求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汇总填写《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2),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一并报考核机构;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杭州市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3)报考核机构,由考核机构同意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
3、实践技能操作、理论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2007-2008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2007、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无需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五、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09年5月)
考核机构以书面通知形式将考核结果发至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发放至考核医师本人。参加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7天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六、提前考核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提前考核从09年6月1日起执行。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杭州市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附件4)报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供,经辖区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可执行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辖区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提前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可由原考核机构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
七、其他事项
(一)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审核确认医师行为记录,其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取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者,其培训(3至6个月)及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辖区内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考核机构需报送培训计划并经辖区卫生局确认后方可实施。以上人员办理重新执业注册手续时,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八、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交材料说明
为方便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及时、保质、有序完成,现将医师定期考核所需材料说明如下:
(一)、被考核医师需提交给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材料
1、执行简易程序需提交材料
⑴《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份;
⑵《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
⑶《医师行为记录表》一份(有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需提交,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复印两面);
⑸《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两面);
⑹老人老办法的提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印件一份;
⑺2007或2008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复印件一份;
⑻2007或2008年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2、执行一般程序需提交材料
提供执行简易程序所需材料中除第一项外的其他材料。
(二)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需提交给考核机构的材料
1.《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2.被考核的医师需提交给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所有材料。
(三)考核机构需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的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
(四)考核机构需提交给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五)、考核机构需通知被考核医师的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2.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单。
九、考核周期的确定
上一周期考核时段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本周期考核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下一周期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