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一)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题者。
(三)不按规定关闭手机、小灵通,并窥视手机信息内容或接听手机者。
(四)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题后仍继续答题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使用考生守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题者。
(二)在答题卡密封线外写姓名、单位,以及在答题卡上做特殊记号者。
(三)姓名、单位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四)考试后不交试卷或答题卡、擅自带走试卷、答题卡或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者。
(五)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二)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三)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相关的文字者。
(四)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五)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双方交换试卷舞弊者。
(六)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八)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