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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2009-04-13 09:2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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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一)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题者。

  (三)不按规定关闭手机、小灵通,并窥视手机信息内容或接听手机者。

  (四)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题后仍继续答题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使用考生守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题者。

  (二)在答题卡密封线外写姓名、单位,以及在答题卡上做特殊记号者。

  (三)姓名、单位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四)考试后不交试卷或答题卡、擅自带走试卷、答题卡或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者。

  (五)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二)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三)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相关的文字者。

  (四)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五)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双方交换试卷舞弊者。

  (六)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八)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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