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医师考核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烟台市卫生局网站已公布)及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于2007年5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烟卫医【2007】14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规定申报医师考核机构。经严格审核,烟台市职业病医院等36家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组织符合医师考核机构条件,现予以公布(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等6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许可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公布)。同时,对做好下一步医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认真做好医师考核工作
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工作是执业医师法的基本要求,做好医师考核工作是贯彻执业医师法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师考核机构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医师考核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医师考核工作。今年是国家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的第一年,也是关键年,各单位要严格把握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不得擅自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一)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任务的情况。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好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好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将医师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范围。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收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好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考核方式。医师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业务水平测试可以采用个人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以及患者评价好同行评议等几种形式进行。本考核周期全市统一实施一般考核程序,全部使用卫生部指定的医师注册考核信息管理软件,其中,业务水平测评采用综合笔试和技能考核形式,由考核机构自行组织。
(三)考核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登记许可机关不同,划分为省、市以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1、由我局登记许可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我局统一划分的考核机构进行考核。各考核机构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任务,非考核机构由我局委托烟台市医学会进行考核。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公共卫生类别医师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考核,临床类别医师由烟台市医学会统一考核。
2、各县市区卫生局登记许可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自行委托、划分考核机构,按规定实施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卫生局,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许可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省卫生厅公布的考核机构及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四)其他。栖霞市皮肤病防治所、牟平口腔医院等部分市卫生局登记许可的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医师注册管理工作由当地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为了规范医师注册和定期考核工作,现一并收归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其医师考核工作交由烟台市医学会负责。请相关单位务于3月10日前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手续,按期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培训,扎实工作,确保医师注册及考核信息管理工作稳步开展
结合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法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等卫生法规知识的宣传以及专业技术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不断提高医师综合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同时,按照省卫生厅统一安排部署,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医师互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6号)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全部使用卫生部指定的《医师互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相关培训教材近期下发至各各考核机构。望各单位认真做好《医师互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培训工作,确保软件的正确使用,及时、准确报告和更新医师执业注册和考核信息,保证医师注册和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管,狠抓落实,确保医师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考核规定,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细则》第六章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和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密考核方案和工作程序,严格医师不良记录审核,对于考核期内有发生医疗事故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等情形的,要严格按照《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考核机构应当认定并据实记录为考核不合格,不得流于形式,确保考核质量。
各县市区以及各考核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应于3月20日前完成,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将对各县市区以及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具备医师定期考核能力的考核机构将予以注销,其所在单位的医师一律交由其它考核机构代为考核,有关抽查情况将通报全市。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