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卫〔2009〕20号
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2009年是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的第一周期,该周期的考核工作要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
二、初定市第八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市红旗医院、区精神病医院为我区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上单位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应在2009年2月底以前送我局,我局审核合格后,发文公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将由我局委托其它单位进行考核(具体委托单位另行公布)。
三、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一般程序中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为有关法律法规考试、相关专业知识考试、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核等3项组合。法律法规考试由我局统一组织,时间初定于4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另2项内容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以上4所考核机构对本单位医师考核时还应增加检查被考核人书写的医学文书项目。
四、具有5年以上12年以下执业经历的医师,如在2007年或2008年度获得本单位年度考核优职、局级以上先进个人、科技成果奖等其中之一荣誉的或2008年被公派到四川参加抗震救灾的可视为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
五、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须将本机构应参加医师考核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人员电子版名单(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毕业学校、职称、从事专业等项目)于2009年2月底前报我局(电子邮址:sunfj5801@163.com)。
六、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尽早布置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着手书写个人述职报告,对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及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本周期业务水平免试的医师,进行工作质量评价和职业道德评定。
七、从2009年10月开始,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时应携带个人考核档案办理变更事宜。
八、医师定期考核专用章由我局统一刻制,由考核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考核结果栏中签署考核结论并盖章。根据考核机构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在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上签署考核结论,内容分别为合格、不合格、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