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新进医师自进入医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二、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考核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医院每月组织的环节质量检查、终末质量检查为业务考核的内容。
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等。
三、医师考核程序和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价;
(5)考试与考核:考试为笔试(闭卷),考核为测评。
被考核医师在考核前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教育,暂停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医师考核工作的管理。我院医师考核工作的机构为“医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具体负责执业医师的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执业医师考核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本院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医院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