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我县执业医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医师的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按照每2年为一周期的规定,此次考核周期为2007年~2008年。
二、考核机构及考核任务安排
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我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我局指定县人民医院除负责本单位执业医师考核外,同时负责全县各镇(中心)卫生院(包括各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所有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县中医院除负责本单位执业医师考核外,同时负责全县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医师和全县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包括宝应湖农场、复兴圩农场职工医院及石油二处卫生所)、个体诊所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
三、考核机构工作要求
1、成立考核委员会,人员由不同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同时应包括医务、科教、人事、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人数不少于7人。考核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办公室可设在医务管理部门或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考核工作。
2、建立医师考核工作相关制度。
3、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承担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本地其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进行考核结果评定。
5、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师所在机构于定期考核日前60天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四、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工作要求
1、具体负责对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
2、成立考核评定组织。
3、建立医德考评制度。
4、健全医德档案和技术档案,以作为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评定的依据。
5、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的年度考核结果相一致。
6、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可与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
五、考核内容及负责考核的单位
1、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考核的单位。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由执业医师所在机构进行考核评定,业务水平由指定考核机构测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其中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不合格人员须经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要求。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评定,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但不得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业务水平的测评要求。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按照要求及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本人。县卫生局将及时告知考核机构被考核执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受行政处罚情况。
六、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各医疗卫生机构在10月25日前,要完成本机构参考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市级表彰、奖励、科研成果、晋升、规范化培训、不良行为等情况填入备注栏),于10月25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报指定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根据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填报的医师考核表及时发放考核通知(应提前60天告知),明确具体考核时间、考核程序和形式,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全部考核工作。
3、考核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并做出考核结论,填好《医师考核结果汇总表》,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七、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被考核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八、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组织培训,并重新安排考核。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指定机构进行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等原因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针对不合格项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不合格者,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九、考核工作纪律
各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规范考核,否则将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监督管理的要求,追究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医师定期考核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