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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德庆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2009-03-31 16:2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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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德庆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组 长:陈湛洲(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李国明(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谢 解(县人民医院院长)

  罗锡为(县中医院院长)

  梁耀强(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李水祥(县疾控中心主任)

  王少强(县卫生局业务股股长)

  钱湘艳(县卫生局业务股办事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业务股),办公室主任由王少强同志兼任。

  二、考核机构

  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包括民营、计生、教育等)临床、口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人民医院负责考核;中医、中西结合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中医院负责考核;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疾控中心负责考核。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卫。

  (二)考核时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09年1月1日开始启动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从本考核年度的3月开始,至4月底前完成。4月底前由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报送至相应的注册机关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报市卫生局医教科。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考核机构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的医师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备案。我局将在总结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医师考核内容,并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并在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同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不断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并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切实规范和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附件:《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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