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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2008)

2009-03-31 16:1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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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基层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有关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主任:邓启义

  副主任:高明祥

  成员:李俊峰 周建辉 李华兴 于云聚 卢美英

  二、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一周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依次类推,以后每两年考核一次)。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并在所注册医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专业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以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四、考核时间:

  考核周期第二年的10-12月为考核时间。其中,10月为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时间,11月为业务水平测评时间。考核委员会须于定期考核日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其中,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负责复核。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时间安排:考核年10月份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11月份医师所在单位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11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将“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报医师考核机构,由考核机构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

  ⑴个人述职;

  ⑵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⑶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⑷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

  ⑴业务水平测评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年11月下旬,具体时间和测评人员名单由考核机构提前一个月通知。

  ⑵考核机构负责组织测评。

  (三)考核结论:

  考核机构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于考核周期结束下年的1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考核情况总结、《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单位。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疗、预防、保健专业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院部审核。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符合以上条件的医师如在执业期间变更过执业地点的,需由被考核医师提供原注册机构出具的相应执业时间行为记录文件或证明材料,否则仍需按一般程序考核。

  七、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将该类医师名单连同“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起上报考核委员会。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是: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师所在机构应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注册机关,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六)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如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附于《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同上报有关考核机构;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准时参加考核的,各单位必须提前两天书面通知考核机构,否则,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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